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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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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二条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专科性病防治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一)具有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性病辅助诊断技术设备。

  “未经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诊治性病。经批准诊治性病的,应按规定报告疫情。”

  2.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对未采取预防措施,造成性病传播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删去第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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