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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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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青岛火车站广场违法建筑及广告设施的通告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青政发[1998]145号

  【发布日期】1998-09-03

  【生效日期】1998-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

青岛火车站广场违法建筑及广告设施的通告

(1998年9月3日青政发〔1998〕145号)  为了整治青岛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市容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树立青岛市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筑,其建设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七日内自行拆除。

 二、凡违反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划、工商行政、城管、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设置的各种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灯箱、招牌等户外广告,以及已期满和未按批准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七日内自行拆除。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统一认识,服从大局,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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