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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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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发[2000]45号

  【发布日期】2000-05-10

  【生效日期】2000-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2000〕45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快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是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扩大投资来源,分散经营风险,增强国有资本的支配能力;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来自多个出资者的决策参与和监督,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有利于国有经济在调整、重组中有进有退,优化配置,提高资本和企业的运营效率;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近几年,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不少企业存在投资主体单一、国有股比重偏高、资本金较少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发挥吸引、控制、带动社会资本的作用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各级各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深刻认识加快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采取有力政策和措施,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尽快取得新的突破。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现就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快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外,都要加快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除国家规定的项目外,不再新建国有独资企业。现有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确需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必须由省政府审批。

 二、确立国有资本出资人,为推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创造体制条件。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对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二是省、市地、县分级建立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将其他不能实行授权经营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该公司经营。

 三、引导、支持企业相互投资入股,形成多元持股的公司。尤其鼓励有资金、技术、人才优势的大企业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调整重组,生产同类产品和处于同一产品链的企业进行调整重组,工贸企业与科研单位进行调整重组。

  企业间的债务,经关联企业协商同意,出资人审核批准,其债务转帐抵销余额可转作股权。

  鼓励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之间互换权属企业的股权。

 四、处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股比例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经国有资本出资人批准(尚未明确出资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转让部分或全部国有股。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转让。受让方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股权转让收入,由国有资本出资人集中管理(尚未明确出资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结构调整规划,主要用于工业结构调整、国有资本投入、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等。

 五、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优先推荐上市。组织业绩优良的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上市。引导绩优上市公司联合、兼并、控股、参股非上市公司。鼓励具备配股条件的上市公司用其他企业的优良资产配股。支持优势国有企业与经济效益差、丧失配股资格的省内外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和资产重组。

 六、除国有经济必须控制的领域外,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和支持非国有企业通过入股、购买、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

 七、推荐高科技、高风险、高增长企业到香港等地创业板上市。

 八、具有较强投资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新上技改项目时,凡省内已有批准的同类技改项目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或转报,引导其向已批准的技改项目投资,形成多元投资结构。

 九、企业新上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凡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在项目审批和贷款方面享受优先待遇。参与技术创新项目的投资者,享有技术成果转化的优先权。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建设期3年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由项目建设企业与其他投资者组成多元投资主体,省有关部门方可批准或向国家转报。

 十、鼓励企业内部员工投资入股,尤其鼓励经营者、技术骨干、营销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多入股。各类人员具体入股数额,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企业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作为发起人时所持本企业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企业内部员工认购的股金原则上要一次性缴足;通过银行贷款出资的,不得以本企业资产作担保。

 十一、股东可用货币、实物、债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用商标、商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营能力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经评估的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多种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资产。采取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的,其出资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国有大中型重点脱困企业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出让金、租金可按土地评估确认价格的15%至205确定,个别特困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缓缴1至3年或分期缴纳,租金可免缴3至5年。

 十三、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后,原企业享受的兼并破产、债转股、职工再就业、退休、医疗、劳动、信贷等方面的政策保持不变。

 十四、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良好发展前景的国有中小企业,通过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壮大规模,增强实力,加快发展。其他国有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放开搞活,退出国有企业领域。

 十五、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快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工作,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企业国有资产隶属关系,由省、市地、县政府分级负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重组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经贸委负责重组方案的审批和有关问题的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国有资产处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资产的评估、产权界定和处置,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跨地区的企业重组,由上一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

 十六、其他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和国有交通、贸易、建筑安装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00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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