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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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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4-08

  【生效日期】1997-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告

(1997年4月8日)  为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市政府定于上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的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二、凡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工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销售许可证。

 三、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须按规定向市广播电视局、国家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相应的批准文件。

 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安装施工资格。

  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时,应当持许可证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五、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竣工后,经市广播电视局、国家安全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接收内容及技术参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核发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凡未经批准销售、安装、设置、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四月底以前到市广播电视局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申报办理的,由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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