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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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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6-22

  【生效日期】1994-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境外

从事商务活动的暂行规定

(1994年6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方便其走向国际市场,作如下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境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商务考察,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将设备、原材料、专有技术和自有现汇输出境外,在境外设立企业或购股、参股,从事经营活动。国家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外从事商务活动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外输出的资金(包括设备、原材料)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0%。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外从事商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及省工商局、省公安厅鲁工商个字(94)88号,省委统战部、省公安厅鲁统(94)42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护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参加由省、市地、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组团出国考查,组团单位可为其按因公派遣程序报批,持因公普通护照。

 三、经批准在境外投资、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持出国(境)护照向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和投资核准手续。

  投资者汇出境外外汇资金,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免缴保证金。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现汇向境外投资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调剂,也可向中国银行申请财产抵押贷款。

 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实物出国投资经商办企业,涉及货物进出口时,须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报关手续。

 六、境外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商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汇回合法利润,凭有关证明,到银行办理私人外币存款。

 七、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境从事商务活动所涉及的批件、护照、外汇、进出口业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八、本规定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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