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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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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上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收容教育:

  (一)到国家和省级机关上访,无理纠缠、取闹、屡遣屡返的;

  (二)以上访为名,长期流窜,不务正业的。”

  2.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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