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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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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的决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关于修订《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改为“山东省畜牧局”。

  2.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开办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的生产企业,须经省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畜牧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当将产品质量标准、配方、说明书等材料报省畜牧局审查。经检验合格并领取产品生产批准文号后,方可进行生产。”

  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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