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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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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私营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企业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未按规定招用农民工的;

  (三)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或者扣留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的。”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私营企业违反本规定订立及未鉴证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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