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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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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税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12-07

  【生效日期】1988-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

(1988年12月7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强化税收工作,现通知如下,望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坚持税权的集中统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自觉维护税权的集中统一。各地要对近年来自定的各项减免税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违反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在管理权限以内,但减免不当,或由于价格变动、政策调整,没有必要再给予减免的,要停止执行;定期减免税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对国家控制的特殊消费品,一律不得减税免税;对限制出口的紧缺商品,出口时不予退税。各类企业都不能包税,已经包税的,要改正过来。今后,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其是,越权擅自决定减税、免税或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和指示,也不得在其他文件中夹述违反税法的减免税条款。对同税法相抵触的规定和文件,税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二、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国家税款。企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先缴税、后还贷,再支付货款和上交利润的顺序执行,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各级国库和银行经收处要及时足额上解税款,不得延解。要加强退库管理,各种退库申请必须由审批机关(财政或税务)向经办国库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退库计算依据,否则,国库一律不得办理退库。

 三、严格帐簿、发票管理。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帐簿,加强财务管理。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印制、出售发票。对不按规定建帐、记帐或弄虚作假、偷税漏税以及违反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的,应按税法规定严肃处理。

 四、所有公司(中心)都必须照章纳税。过去对各类公司(中心)特批的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税。应缴未缴的税款,要抓紧追补入库。各类公司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要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五、加强对批发扣税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一切经营批发业务的企业及个体业户,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扣营业税业务,不得以不扣税作为招揽生意的手段,对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义务的,一律按偷税漏税处理,除责令其补缴应代扣的税款外,还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对随同产品(商品)销售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必须计入销售收入依法纳税。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和征管机构,强化征税手段,整顿纳税秩序,坚持以法治税。为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各地可对收入大、纳税环节复杂的重点企业,实行驻厂征收,并根据企业规模和税源大小,配备相应职级的税务专管员。

 七、强化税务机关查处偷漏税强制执行的权力。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并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入库,也可以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注:国务院国发〔1988〕85号《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对临时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局长批准,可将所扣留货物变价抵缴其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八、认真搞好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各级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要为政清廉,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法令,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要实行公开办税,接受群众监督。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税务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以权谋私的要及时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还要结合调整税收征管力量,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加强征管第一线的力量,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

 九、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各部门要教育所属单位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要大力配合,切实保障税务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对偷税、抗税和围攻、殴打税务干部、冲击税务机关等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偷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银行部门在接到税务机关扣款通知后,要及时将税款扣缴入库;铁路、民航、邮电和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源的控制和管理;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税收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守法,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为以法治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税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税务机构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不能撤并和下放,已经放下去的要收回来。要做好新增税务干部的招考录用工作,充实基层税收征管力量,今后一般不要抽调税务人员做其他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听取税务工作汇报,注意帮助税务机关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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