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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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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9-12

  【生效日期】1995-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5年9月12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通知》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是《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正确领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明确改革任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各地要按照《通知》提出的目标要求,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在我省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加快将范围扩大到城镇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力争1997年底完成,逐步对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有条件的企业要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积极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倡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可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结合起来。

  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银行、邮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这是当前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除青岛市外,其他市地要按照省的实施办法进行试点,如有修改和补充,送省劳动厅审批。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各类企业都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收缴难的问题。凡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都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企业,不得评优、评先,厂长(经理)不得晋升工资和获得年度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要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已经挪用的,要认真进行清理,限期收回。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存储、运营,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五、实行政事分开,建立监督机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制定、规划,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政策的具体实施和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各市地、县(市)要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六、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做好改革的宣传工作,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改革的各项政策,取得企业和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及其深化改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指导、监督、推动。省体改委、计委、经委、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共同完成这项改革任务。

  附:《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企业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简称职工缴费工资)。月工资收入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自本办法实施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2%缴费起步,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的市地,也可以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各地应按照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测定长期的统筹费率。目前可先按当地规定的统筹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提高收缴率、扩大覆盖面和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措施,力求本地统筹费率稳定在现行的标准上。

  (三)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五)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以所在市地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六)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包括本金和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职工本人保管。在国家还没有设计出个人帐户的样式之前,暂以帐单的形式记录。

  (二)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包括两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二是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企业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总和不变。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四)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的地区内调动工作,不变换个人帐户,只转移手册和帐单,不转移基金。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的地区之间调动工作,手册、个人帐户及全部储存额应随同转移。

  在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其个人帐户应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亦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六)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从企业缴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七)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部分养老金,以正常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退休年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社会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到达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计发办法逐步向新办法过渡,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离退休时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计发。

  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以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120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V指・1.4%・M

  其中:V指表示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M表示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

  (二)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金计发: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四)本办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离退休人员均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

  (五)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

  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其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原规定的待遇。

  (七)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

  (二)本办法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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