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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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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胶青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6-17

  【生效日期】1996-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胶青

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

(1996年6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为了保护中国天然气管道局胶(州)青(岛)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输油管道及其附属于设施)的安全,确保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危害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标志和保护装置,做好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巡查、维护养护和事故抢修工作,确保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输油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管道沿线的单位、个人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并负责协调解决因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巡查、维修养护和事故抢修等射击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四、严禁破坏、盗窃、哄抢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禁止移动、损坏、拆除为保护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和保护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巡查、维修养护和事故抢修工作。

 五、禁止在输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挖塘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种植深根植物;禁止在输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开山、爆破和抢修大型工程;在输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前征得管道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禁止穿越河流的输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米范围内采沙、挖泥、筑坝、炸鱼和进行水爆破等可能危害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对破坏、盗窃、哄抢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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