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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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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

  (二)拒绝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

  (三)弄虚作假,未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的;

  (四)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损坏的;

  (六)贪污、挪用计划免疫经费及其器材、设备的;

  (七)拒绝执行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卡制度的;

  (八)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相应传染病疫情报告的。”

  2.删去第二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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