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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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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505

  【发布文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发布日期】1998-07-17

  【生效日期】1998-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1998年7月1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美化工作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市容,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道路美化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美化是指利用栽植或摆放草本、木本花卉及组建花坛、制作植物造型等形式对城市道路进行的美化。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美化工作,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美化工作。

  公安、工商、城建、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组织有关单位按下列分工对市区各主次干道及主要路口进行美化:

  (一)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绿化专业队伍对部分主要干道及主要路口进行美化;

  (二)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选择两条以上主要道路,由区绿化专业队伍进行美化;

  (三)沿街各单位应在门前摆放鲜花,有条件的应组建临时花坛,所需花卉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经七路和泺源大街作为城市重点美化道路,在三月至十一月期间,沿街单位应当按照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门前摆放鲜花、组建临时花坛,绿化专业队伍应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进行重点绿化。

 第六条 城市道路美化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单位组织实施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对城市道路美化中布置、摆放的花卉定期进行养护、更换,保证观赏效果。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美化地段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污物、烟头、倾倒污水和垃圾,采摘叶、花、果实和种籽,踩踏地被植物和花卉;

  (二)破坏、盗窃道路美化设施和植物材料;

  (三)其他破坏道路美化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美化的技术指导,确保花卉布置的质量。对在城市道路美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本规定完成城市道路绿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行为,由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绿化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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