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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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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8-06

  【生效日期】1990-08-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政府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1990年8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为加快我省汽车工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汽车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承担我省汽车工业生产经营及其发展任务的经济实体,由省经委主管,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

 二、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对生产汽车产品的主要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集中统一管理,通过财务划转,调整预算级次,处理好资产关系;同时,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以多种形式与有关企业联合,使汽车总公司成为具有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的多层次的企业集团。紧密层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

 三、山东省汽车总公司行使汽车工业(含摩托车)行业管理职能。其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要从严审定,定员控制在一百二十人以内。具体事宜由省经委商省编委、省劳动局办理。

 四、山东省汽车总公司享受正厅级待遇,可与各市地、各部门直接建立业务联系。

 五、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职数为一正四副,另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一人。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发展我省汽车工业的优惠政策,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七、汽车工业是技术、人才、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产业关联性强。汽车工业的发展可以带动相关工业的发展,且出口潜力很大。组建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对于加强我省汽车工业的统一管理,加快汽车工业的发展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各市地、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使其成为发展我省经济的重要产业。

 附件一:       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汽车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负责管理全省汽车工业直属企业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总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人才培训、资金融通、对外贸易、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第三条 总公司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对全省汽车工业(含摩托车)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总公司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受国家法律保障。

 第五条 总公司的宗旨是在国家和省计划的指导下,以重型汽车为依托,积极支持重型汽车的发展,使其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并发挥我省柴油机的生产优势,发展中外型、轻型柴油汽车,促进我省汽车工业向“集团化、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优质量”的方向发展;依照为企业服务、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开展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公司,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总公司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与山东省各市地、各部门直接建立业务联系。

 第八条 总公司总部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计划以及国内外市场的需要,汽车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公司从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进出口贸易、合资结营、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对外经济等经营管理业务。

 第十条 抓好直属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任免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总公司经授权行使下列行业管理职能: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参与研究制订山东省汽车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山东省汽车工业的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年度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发展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关键总成、零部件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的归口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配合物价部门进行汽车产品价格管理和审查,参与制订省对汽车工业有关的价格、税收、信贷、补贴等各项经济调节措施。

  (六)组织制订、修订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与监督;组织对汽车行业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或认证;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负责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申请山东省汽车行业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申请山东省汽车行业生产企业的产品编入全国的工业产品目录。

  (七)组织协调汽车工业的生产、建设、进出口、技术引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攻关、开发、生产和配套,提出相关工业与汽车工业同步发展的意见。

  (八)归口管理本行业的外事工作。

  (九)负责汽车工业各种技术经济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组织编制人才需求规划,管理指导行业的职工教育、人才培养、分配。管理本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负责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十二)行使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汽车总公司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投资兴办与汽车工业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

 第十三条 总公司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主管。业务上接受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指导。

 第十四条 总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企业法》规定,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总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协助总经理工作。总公司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一人,负责分管各自的业务工作并向总经理负责。总经理按正厅级干部配备,副总经理及三总师按副厅级干部配备。

 第十五条 总公司本部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公室、人事劳资部、教育培训部、计划生产部、财务管理部、企业管理部、技术进步部、物资经营部等办事机构,以及汽车产品贸易公司、汽车产品进出口公司等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总公司按照统一管理和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管理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计划、年度生产计划和相互的配套协作计划。所属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在总公司计划指导下由各企业、公司自主经营。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计划和市场需求,对汽车工业产品分别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总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个头对省财政。在内部,总公司与直属企业、公司实行分级承包经营责任制。总公司参股的企业,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实行按股分成;总公司对实行行业管理的主要企业,按照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总公司的各项收益除用于正常经费支出外,主要用于投资发展我省汽车工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总公司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省汽车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汽车总公司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名单(共十七家)

  青岛汽车制造厂、烟台汽车制造厂、牟平发动机厂、济南客车厂、山东汽车改装厂、济南专用汽车厂、山东油泵油嘴厂、德州液压件厂、青州齿轮厂、明水汽车配件厂、淄博汽车齿轮厂、曲阜汽车配件厂、张店弹簧厂、龙口油泵厂、菏泽汽车配件厂、临朐缸套厂、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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