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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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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派出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即交付使用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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