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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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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8-20

  【生效日期】1983-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的通知

(1983年8月20日)  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已翻印发至各地。现根据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含预算外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没有具体规定之前,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仍按现行分工范围分别管理和供应。

 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后,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今年上半年各级财政已经拨出的,要迅速落实到企业,不得截留挪用。新建、扩建企业投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投产前必须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编报流动资金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逐级报省银行审批。

 三、工业企业、商业三级批发和零售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销售资金率核定资金占用额供应资金。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根据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限额,实行存贷分户管理。今年上半年已按照上述办法核定的不再重核,未核的要在九月底前核完。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或周转库存限额的核定,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银行会同主管部门下达。

 四、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建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制度,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年提出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签署意见,按企业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监督执行。自有流动资金应该补充而不补充的,银行要采取加收利息和管紧贷款等经济措施进行督促。加收的利息,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不得列入成本。

 五、所有国营企业都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两清”工作:一是彻底清查核实流动资金来源,帐实不符的,要查清去向并予追回;二是查清企业流动资产,达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悬案要逐一立案。一九八0年以前入库需要削价报废处理的机电产品和钢材,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处理;一九八0年以前其它遗留问题的资金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财政、银行转报财政部、总行批准冲减流动资金。对清理出的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积存的财务悬案和积压物资、积压商品,要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批准,分期分批进行处理,不要长期挂帐。企业要在“两清”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今后再发生资金损失,应在当年解决,否则以挤占挪用流动资金处理。

 六、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指标,要作为国家指令性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银行另定。当前企业和主管部门要按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报送开户银行或同级银行。各级银行要定期对流动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考核,按季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报上级银行。

 七、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是我国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比较复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有一名负责同志明确分工。各级计委、经委和财政部门要同人民银行及有关专业银行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成立专门班子,认真搞好“两清”。各地对流动资金管理的改革工作,要采取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方法。面上的工作,要着重抓好合理供应资金,清理资金、财产,核定资金占用额,建立资金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点上要对调剂资金、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无贷款企业的管理以及利率的杠杆作用进行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省府确定在济南、青岛、烟台进行试点,三市政府要做出具体部署,组织力量搞好这项工作。

  各行署、市政府要将贯彻情况于十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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