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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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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国资办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通知

  【发布单位】青岛市

  【发布文号】青政办发〔2002〕3号

  【发布日期】2002-01-29

  【生效日期】2002-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国资办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2〕3号)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公物拍卖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委托市国资办负责指定我市公物拍卖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拍卖机构可按程序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得到指定认可后,方可从事公物拍卖业务。被指定的拍卖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公物拍卖业务。

  二、凡属于《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公物,均应委托由市国资办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收入要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各级国库。

  三、市国资办要加强对拍卖机构公物拍卖业务的监督与管理,对公物拍卖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下年度不再指定。被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在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办应随时撤销指定。

  四、自2002年起,市国资办每年要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指定,并将指定的拍卖机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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