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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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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11-01

  【生效日期】1988-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1988年11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下列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青岛市市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

  不在城镇的县以上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用地。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凡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四条 对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对权属有争议的,应先由实际使用者缴纳土地使用税,待土地管理机关明确土地使用权属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者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单位面积土地使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等级税额表”执行。

  各县、胶州市的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的具体标准,由其自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免税土地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青岛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计算,分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分别由市属各税务分局和县(市、区)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同《条例》一并施行。

            青岛市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表

 

区域      路段          用地类别   单位税额元/平方米

市南区 中山路 太平路 莱阳路 广西路 商业单位用地     7

    天津路 四方路 北京路 济南路

    潍县路 博山路

    南海路 泰安路 费县路     非商业单位用地    6

    山东路 延安三路 贵州路    商业单位用地     6

    四川路

    莘县路 延安一路        非商业单位用地    5

    其它路段            商业单位用地     4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市北区 胶州路 聊城路 辽宁路 潍县路

    博山路             商业单位用地     7

                    非商业单位用地    6

    市场一、二、三路 冠县路 

    新疆路 堂邑路 大港沿     商业单位用地     6

                    非商业单位用地    5

    其它路段            商业单位用地     4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台东区 辽宁路 威海路 台东三路    商业单位用地     5

                    非商业单位用地    4

    华阳路 台东一路 延安一路   商业单位用地     4

    宁夏路

    江西路 山东路 蒙古路 登州路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沈阳路 延安三路 

    其它路段            商业单位用地     3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四方区 人民路 嘉禾路 温州路     商业单位用地     5

                    非商业单位用地    4

    鞍山路 山东路 杭州路     商业单位用地     4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其它路段            商业单位用地     3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沧口区 振华路 四流中路        商业单位用地     5

                    非商业单位用地    4

    四流南路 永平路 四流北路   商业单位用地     4

    遵义路

    滨海路 沧台路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其它路段            商业单位用地     3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崂山区 李村镇(区政府所在地)

                    商业单位用地     3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其他镇                        1

    其他乡                        0.6

黄岛区 岛内(镰湾桥以东)永兴岛路              3

    白沙岛路 海南岛路斋堂岛街

    刘公岛路1号-61号石城岛街

    岱山岛街 崇明岛路1号-87号

前湾港区

    岛内其他路段                     1

    岛外                         0.6

胶州  市一等地区                      3

    二等地区                       2

    三等地区                       0.6

    四等地区                       0.2

县城镇 一等地区                       2

    二等地区                       1

    三等地区                       0.6

    四等地区                       0.2

经济技 全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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