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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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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8]17号

  【发布日期】1998-02-13

  【生效日期】1998-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

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8]1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均适用本办法。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按规定出售、出租、抵押。

 第三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第四条 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过渡要与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水平相协调,使租房和买房相互促进。

 第五条 以市场价出售所购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不得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危解困等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可上市交易:

  (一)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满5年的。

  (二)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未住满5年,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时,已过渡为成本价的。

  (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四)职工以无折扣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七条 下列公有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公有住房。

  (二)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三)各市政府、行署规定不宜出售、出租的公有住房。

 第八条 房改中出售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已经取得当地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由于继承或赠予改变产权人,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各级政府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公有住房售后交易专柜,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原产权单位声明。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二)房改管理部门审查售房条件。

  (三)经合法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售房价格。

  (四)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价评估证明、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到专柜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章 交易税费征收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后上市交易应交纳有关税费: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缴税款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在权限范围内从低掌握,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具体由财税部门予以明确。

  (二)按照出售收入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

  (三)按成交价的0.5%以内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买卖双方分摊,具体标准由各市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五章 交易收入分配

 第十二条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其出售收入扣除各种应交税费后与购房时的标准价(不扣除购房时的各种折扣)之差,即增值部分,按产权比例分成。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若购房时超标部分已按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超标部分的增值全部归购房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增值部分全部归购房职工所有。

           第六章 交易后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原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转移到新房主名下,其利息长期用于该住房公用部位的维修。今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统一按实际售房款的20%提取住房维修基金。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后的住房,产权产籍的管理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地和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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