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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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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3-30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

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3月30日)  《山东省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把基金筹措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农业发展基金建立后,原来用于农业的各项资金不得减少,可以与农业发展基金结合使用,统筹安排,并要注意保证重点,讲求实效。

 三、农业发展基金主要由县、乡两级筹集使用。建立基金后,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状况,继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今后除中央和省确定的大型项目、跨地区的工程外,各地需要增加的支援农业项目的资金,原则上都由各地自行筹措安排解决。省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等部门,可以根据全省农业发展的规划和要求,对各地提出开发建设任务,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和资金来源,具体安排落实。

 四、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为主管理。财政部门要商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预算、决算、财务会计、统计、监督检查等项管理制度,使这项基金在支援农业生产、特别是粮棉油生产中,发挥应有的效益。

 五、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山东省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发展,夺取农业丰收的决定》的精神,省政府确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为了搞好农业发展基金的征集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中划出10%。

  (二)从乡(镇)村集体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额中提取部分。提取比例,财政补贴县(市、区)和中央、省确定的扶贫县(区)不少于50%,其他县(市、区)不少于70%。各县(市、区)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市政府、行署核定落实,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四)农林特产农业税及其附加比一九八八年增加部分。其中50%用于提高粮价补贴。

  (五)从议价粮油(议转平部分除外)经营环节,按议价收购总金额提取1%。

  (六)从乡(镇)办企业按利润总额税前列支10%上交乡(镇)政府的资金中,按50%左右提取;从税后留利上交乡(镇)经济组织20%的资金中,按不少于20%提取。具体比例由县(市、区)政府核定落实。

  (七)从烟叶经营环节按收购总额2%提取的黄烟技术改进费。

  (八)从果品收购环节按收购价提取2%。

  (九)原已开征和提取的以下资金一并纳入农业发展基金:

  1.销售四级以上棉花按每担零点三元提取的棉花技术改进费;

  2.按实际占用菜地数量每亩三千元至一万元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基金;

  3.从猪皮收购环节按每张零点五元提取的瘦肉型猪生产发展基金;

  4.按屠宰生猪(每头零点五元)、牛(每头一点五元)、羊(每头零点三元)头数提取的生猪生产扶持金;

  5.按进口羊毛到岸价总金额5%提取的羊毛生产发展基金。

 第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按其来源渠道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征集或委托业务主管部门征集。

  (一)从预算外资金中征收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从乡(镇)村集体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比上年实际增加的税收中提取的部分,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专项安排。

  (二)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及其附加用于农业的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安排。

  (三)乡(镇)办企业税前税后利润按比例提取部分,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集、安排。

  (四)从议价粮油经营环节按收购总金额征集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征集,并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五)从果品收购单位按收购价征集部分,由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征集,解缴乡(镇)财政所。

  (六)棉花技术改进费,由县级供销社负责提取,并专项解缴县级财政部门。

  (七)新菜地开发基金,由批准占用菜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集,并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八)瘦肉型猪生产发展基金,由省二轻厅负责提取、征集,并专项解缴省财政部门。

  (九)羊毛生产发展基金,由省纺织工业厅供销公司负责提取和征集,并专项解缴省财政部门。

  (十)黄烟技术改进费,由烟草公司负责提取,并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十一)生猪生产扶持金,按原规定一半由省定额提取安排;一半由市、县(市、区)食品公司按规定提取,均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本款各项农业发展基金的解缴和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负责征集农业发展基金的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征集,并按时解缴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征集工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完成征集或解缴任务的,财政部门有权从其各项经费或财政补贴中扣缴,也可委托银行从其帐户中代扣。

 第五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管理体制。

  (一)省管理的:由省征集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羊毛生产发展基金,瘦肉型猪生产发展基金,生猪生产扶持金省管部分。

  (二)市(地)管理的:由市(地)征集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经与县(市、区)政府协商并经省政府同意,允许市(地)从县级管理的基金中少量集中的部分。

  (三)县(市、区)管理的:从县级及县以下征集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及其附加留县(市、区)部分;从乡(镇)村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税收中提取的部分;从收购议价粮油中提取的部分;黄烟技术改进费;棉花技术改进费;新菜地开发基金;生猪生产扶持金县(市、区)征集部分。

  (四)乡(镇)管理的:从乡(镇)办企业税前利润和税后留利中提取安排的部分;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县(市、区)政府规定分给乡(镇)的部分;果品收购中提取的部分;其他由县(市、区)分给乡(镇)的部分。

 第六条 农业发展基金按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重点支持粮、棉、油生产的原则安排使用。其主要投向是:

  (一)粮食的提价补贴(限于农林特产农业税50%部分)和增产粮、棉、油的奖励;

  (二)农田水利建设、土壤改良和土地垦复;

  (三)农业技术推广;

  (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配套;

  (五)农副产品基地建设。

  增产粮、棉、油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农业发展基金中的生猪生产扶持金、瘦肉型猪生产发展基金、羊毛生产发展基金、黄烟技术改进费、新菜地开发基金等,实行专款专用,取之于哪个项目的资金,用之于发展那个项目的生产。

 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由财政部门为主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置或指定相应机构,配备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制度,有的要纳入预算管理,列收列支;所有资金都要先收后支,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准挪作他用;要设立专用帐户,单独核算,全面反映基金征收、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安排使用,要根据上年基金征集情况和本年度确有把握的基金来源,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年度农业发展基金分配使用计划。

  年度分配使用计划的制定,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确定的使用方向,提报开发项目和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汇总平衡,报同级政府审查批准。经批准的年度使用分配计划,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实施。

  农业发展基金应坚持按项目、进度投放和管理,讲究投入产出,注重经济效益,使各项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九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对使用单位有直接经济效益、使用单位又有偿还能力的,都应比照财政支农周转金办法实行有偿支持、周转使用,以不断壮大发展农业的资金力量,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作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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