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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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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即发《青岛市企业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9-20

  【生效日期】1996-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企业转制

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规范企业转制工作程序,缩短转制时间,降低转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转制是指本市国有或集体企业按规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 体改、经济、建设、财贸、外经贸等综合管理部门,按系统分工负责企业转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企业申请转制,应当向市、区(市)企业主管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企业主管部门)提报转制申请书,同时抄报审批机关。

  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转制申请书后,须在7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转制的,企业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所属企业转制的请求,并附转制企业的转制申请书等文件资料,审批机关收到转制请示后,在3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条 经初审同意转制的,企业应当在3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并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企业上报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下达评估立项批准书。

 第六条 企业获准资产评估立项后,应当委托本市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接受企业资产评估委托后,应当指导企业在10日内填报有关资料,并自填报有关资料完成之日起10日至15日内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出现财产削价、报废、呆账、坏账等损失时,应当经产权持有者或企业主管部门及贷款银行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冲销企业资产申请,并同时附报有关证明资料。冲销企业资产的审批工作,按照转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国有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集体企业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审批部门应当自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对冲销资产项目的核实,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等项工作的同时,应当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指导下,制定企业章程、发起人协议书、参股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并做好宣传发动和内部职工的认股摸底工作;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时间不得超过3日。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完成后,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企业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复核、确认;对符合规定的,下达资产评估确认书。

 第九条 企业按规定办理完毕前述各项手续后,即将全部转制文件资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在7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转制条件、手续齐备的,下达准予转制的批复。

 第十条 设置国家股.集体股或出售产权转制的企业,其股权设置比例或产权租赁数额,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到股权设置方案或产权出售方案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企业获准转制后,应当按参股说明书的规定,开展认股工作,并在7日内认购全部股份。然后持资产评估确认书和筹集资金的证明,到中介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对文件和资料齐备、资金全部到位的,验资机构要在3日内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具体转制模式和控股.参股情况,选择企业领导层候选人,并按法定程序及时向转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推荐董事、监事、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总经理等候选人。企业主管部门自企业提报企业候选人名单之日起10日内确定推荐候选人。

  企业主管部门在推荐企业董事.监事等候选人的同时,委派国家股股权代表,明确国家股股权代表持股股数。国家股股权代表,应当作为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验资证明后,应当在审批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于10日内召开企业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召开首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选举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聘任总经理。

 第十四条 企业创立后,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1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属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出售转制的企业,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出具资产转移证明、资产转移协议书,市产权交易中心自企业按规定报齐文件、资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全部手续。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按照以下规定收取费用:

  (一)资产评估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收取(附表)。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集团公司,包括母公司和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在评估资产收费时,按照各企业评估资产总额合并计算收费。

  (二)验证注册资本收费、查账验证年度会计报表收费,参照国内普通企业收费标准就低收费(附表)。

  (三)办理企业产权转移手续收费,国有企业产权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按照每户一次0.1万元收取。

 第十八条 对一般亏损企业内部职工出资入股转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在转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验证注册资本、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项收费,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对亏损较为严重的转制企业由自愿进行义务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验证注册资本,免于收费,市产权交易中心免于收取产权转移手续费。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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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次│ 计 费 额 度(万 元) │ 差 额 计 费 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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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以下(含100)   │      6         ┃

┠───┼──────────────┼───────────────┨

┃  2 │100以上 - 1000(含1000)   │     2.5       ┃

┠───┼──────────────┼───────────────┨

┃  3 │1000以上 - 5000(含5000)   │     0.8       ┃

┠───┼──────────────┼───────────────┨

┃  4 │5000以上 - 10000(含10000)  │     0.5       ┃

┠───┼──────────────┼───────────────┨

┃  5 │10000以上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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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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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证注册资本及查验年度会计报表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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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   档   收   费   金   额   ┃

┃   │  ├───┬──┬───┬───┬───┬───┬───┬──┨

┃项目 │收费│50以下│50至│100至 │500至 │1000至│3000至│5000至│1000┃

┃   │依据│   │100 │500  │1000 │3000 │5000 │10000 │0以 ┃

┃   │  │   │以下│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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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注│注册│ 0.05 │0.1 │ 0.2 │0.4  │0.6  │0.8  │ 1  │1.3 ┃

┃册资本│资本│   │  │   │   │   │   │   │  ┃

┃   │总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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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年│企业│ 0.2 │0.35│ 0.6 │0.85 │1.05 │1.35 │1.65 │ 2 ┃

┃度会计│资本│   │  │   │   │   │   │   │  ┃

┃报表 │总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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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验证注册资本和查验年度会计报表收费,按各档收费标准不累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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