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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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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1]32号

  【发布日期】2001-04-24

  【生效日期】2001-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3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林业分类经营是贯彻落实《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体改农〔1995〕108号)精神,实施《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山东省林业“十五”计划和和到2015年规划纲要》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重要性

  林业是一项集生态、社会和经济三大效益为一体的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在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2001年起,国家将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加快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步伐。通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落实公益林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促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以追求最大的生态和社会效益;使商品林建设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从而建立起新型的林业管理体制、经营体制和政策机制,以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保证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主要任务

  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要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林业资源状况出发,结合我省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具体任务是:

  (一)以我省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方案和县级林业发展规划(二类调查)为依据,编制各县(市、区)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方案,把林业用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地类清楚,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明确。

  (二)按公益林所处生态区位的不同,对其进行国家、省、市、县(市、区)、乡(镇)等各级事权的划分,明确各级政府与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

  (三)区划界定公益林要由当地政府、林地所有者、林木所有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并现场签定界定书,县级政府要现地立碑公示。

  (四)积极做好本地区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国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制定出台,我省也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级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等各级公益林的界定、申报工作程序,提供材料要满足国家及省对成果的要求,并逐级申报。

  全省林业分类经营工作要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对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林业分类经营是林业发展模式的重大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量大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尽快筹集所需资金,组织协调好这项工作的开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成一系列技术工作。

  各级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对未按时完成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市、县(市、区),省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其省级公益林审批及国家公益林的申报工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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