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山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山东省地方法规 >> 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未领取《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从事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罚款、暂扣或吊销《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和《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的处罚。

  (一)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

  (二)买卖和转让书号、刊号的;

  (三)租借、转让《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的;

  (四)不按规定上缴查禁的出版物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单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3.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d/laws/7b663ecb029716f769c79e761247e92560060c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