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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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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意见

  【发布单位】81503

  【发布文号】[87]鲁职改字第112号

  【发布日期】1987-08-14

  【生效日期】1987-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87)鲁职改字第112号)       关于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指示、规定,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对我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条例、规定执行。考核评审任职条件时,可重点考评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以能否胜任相应职务职责为主要依据。

 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范围,限于在县以上集体事业单位(即“大集体”单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中进行。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身份是工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另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比例限额的确定,亦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做法,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86>鲁职改字第035号文件《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暂行办法》执行。首先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确定限额的意见,然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各市(地)的,由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下达;省直各部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下达。下达的限额均需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这些单位的限额指标不占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限额指标。

 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按统一规定执行,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同样办理,按职务系列分别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五、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和工资等待遇及其渠道都不能改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现行的工资标准执行。

 六、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称改革工作,亦在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原则上可以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做这方面的工作准备,在调查研究、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可选择少数条件较好、领导班子健全的单位进行试点,然后再逐步分期分批、有计划、有领导地展开。总的要求,首次聘任工作于1988年底前基本结束,少数单位1989年第一季度收尾。

  各市、地,各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包括进行试点)时,都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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