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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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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 桥地区违法建筑及广告设施的通告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青政发[1998]149号

  【发布日期】1998-09-09

  【生效日期】1998-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栈桥地区违法建筑及广告设施的通告

(1998年9月9日青政发〔1998〕149号)  为了整治青岛栈桥及地区市容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树立青岛市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市政府决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对栈桥及周边实施全面改造,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栈桥及周边地区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筑,其建设和使用单位及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7日内自行拆除。

 二、凡违反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城管、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园林环卫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批准,在栈桥地区和海域设置的各种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招牌等户外广告,以及已期满和未按批准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7日内自行拆除。

 三、凡在第六海水浴场及周边经营的业户,一律不得超面积经营,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更衣室及办公用房改为他用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7日内恢复原使用功能。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统一认识,服从大局,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和清理的违法建筑物、户外广告、乱堆乱摆物品等,由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清理,拆除、清理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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