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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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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青政发[1998]137号

  【发布日期】1998-08-24

  【生效日期】1998-08-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的规定。原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其后各条次顺延。

  2、原第九条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县级以上水泥生产企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乡镇水泥生产企业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

  3、原第十条中的“20元”修改为“5元”,“扶散费”修改为“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4、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扶散费”修改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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