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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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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地矿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5-03

  【生效日期】1994-05-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地矿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

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94年5月3日)  省政府同意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4年2月27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规定》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意义

  《规定》是《矿产资源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有偿开采,对于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良性循环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一个矿业大省,各类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采矿权人)1.3万多个,贯彻落实《规定》,对促进矿业发展,振兴山东经济,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各级政府,各级地矿、财政及各矿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搞好宣传,切实抓好。

 二、明确职责,搞好分级征收工作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和中央直属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市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和受省主管部门委托由其进行开发监督管理的省、市地属国有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除省、市征收范围以外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部门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须按《国家金库条例》和《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办理缴库手续,收缴的罚没收入须按《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缴库手续。收缴的滞纳金按规定缴纳。任何部门和个人对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没收入和滞纳金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违者要严肃查处。

 三、严格征收工作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各级征收部门必须是独立或合设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与承担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结构合理的人员。市地、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其补偿费由上一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持收费资格认定书和收费许可证。收费资格认定书由征收部门申请、市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颁发并行文公布,同时抄送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征收单位凭认定书办理收费许可证及罚没款许可证。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发现违法违纪、以权谋私、不依法征收的,由认定机关取消收费资格,有关部门收回收费许可证及罚没款许可证。对于依法征收成绩显著的征收部门和个人,由地矿、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财政监督,做好计征和缴纳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监督工作。征收部门征收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并按财政部、地矿部统一制定的“专用缴款凭证”办理缴库。

  采矿权人凡在1994年4月1日以后销售(或自用)的矿产品,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缴纳时,按征管部门规定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并附各种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需的数据资料,经征收部门确认盖章后,作为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据。

  采矿权人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7月31日前缴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月31日前缴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凡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可由采矿权人就地上缴中央金库;没有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采矿权人直接向征收部门缴纳,由征收部门就地统一汇交中央金库,有关征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算及帐务处理按财政部颁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办理。

  各级征收部门应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地各部门对以往制订的有关涉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规定》相抵触的,都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山东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等七部门1989年发布的《山东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收费一律废止。

  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解决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经费的市地、县,在补偿费尚未返还前,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妥善解决。

 五、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

  贯彻实施《规定》,对各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全面部署,及时帮助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大力支持征收部门依法开展征收工作。

  各级地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秉公执法,加强征收管理,对贯彻实施《规定》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取得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要切实加强征管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建立一支过硬的执法队伍。对于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截留私分等违法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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