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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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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省电力局《山东省电力分配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4-20

  【生效日期】199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省电力局

《山东省电力分配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20日)  省政府同意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制订的《山东省电力分配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电力分配办法

  一、总则

 

  1.电力是国家的重要能源,按计划发电、供电和用电是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搞好计划用电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订。

  3.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电力分配、供应和使用部门。

 二、分配原则

  1.山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电力统一分配工作。各市地经委负责本市地的电力统一分配工作。各级三电办公室在当地经委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2.电力实行统一分配。在分配中要贯彻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坚持“确保重点,统筹安排,择优供应”的原则。

  3.中央(包括华能)、省投资的电力资源,扣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容量外,其余全部分配给省内的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和工农业、商业及城乡生活用电。

  4.中央投资容量出售用电权,原则上出售给中央企业。中央、省属企业电力指标由省经委直接下达。

  5.市地电力指标由省经委依据各市地用电负荷率、产销率、经济总量指标以及用电实际情况和国家、省有关电力分配政策切块分配,切块部分不包括市地集资和地方留成部分。

  6.市地及以下用电单位需增加电力指标,由市地经委根据省经委切块分配的电力指标平衡解决。

  7.各市地经委分配电力指标时,按照国家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扶贫等政策要求,首先确保农业排灌、化肥、农药及销路好、效益好、出口创汇多的企业,确保重要市政和人民生活用电,并适当补助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库区用电。

  8.电网因特殊重大原因不能按照计划供电时,由省经委统一平衡后按照用电比例相应减少有关企业和市地的电力指标,由省三电办公室下达各市地电业(供电)局执行。

 三、分配程序

  中央企业要求新增电力指标,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属企业要求增加电力指标,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报省经委审批,同时抄送当地经委、电业(供电)局和省电力局。

  2.市地需增加电力指标,由市地经委向省经委提出申请报告,同时抄送省电力局。省不受理市地及以下用电单位的用电申请。

  3.市地及以下用电单位要求增加电力指标,一律按行政区向当地经委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当地电业(供电)局。

  4.省经委根据电网新增供电能力,平衡全省情况后,按本办法第二条切块分配到市地。

  5.市地经委根据省经委下达的电力切块指标,按本办法第二条编制本市地电力分配方案,不得超分。分配方案报省经委批准,由省三电办公室下达各市地执行。

 四、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经济委员会。

  2.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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