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山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山东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发布单位】81505

  【发布文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日期】1999-09-29

  【生效日期】1999-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现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其他烧荒活动。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焚烧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领导分工负责制,严格进行考核。在农作物收获季节必须组织环保、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对禁烧秸秆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查处焚烧秸秆的行为。

 四、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责任落实到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究开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秸秆饲料、秸秆养菌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综合利用成果,并在政策和资金投入方面给予扶持。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六、对在禁烧和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活动的,由环保、农业、林业部门予以制止,并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林木毁损的,由林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活动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

 九、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d/laws/99894ffa111e7760d17dbef71222767d5e359e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