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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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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通道畅通的通告

  【发布单位】青岛市

  【发布文号】青政发〔2002〕27号

  【发布日期】2002-03-17

  【生效日期】2002-03-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通道畅通的通告

(青政发〔2002〕27号)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通道不畅问题,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车辆通行和人员逃生疏散,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广大居民必须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车通行。

  二、居民住宅楼内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在楼梯、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或堆放杂物。

  三、必须确保居民住宅区消防通道畅通,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不得在居民住宅区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石墩、铁栅栏等障碍,确需设置的,应当可以随时开启,有专人值班,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车顺利通行。四、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疏散指示标志,切实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督促居民自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时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住宅区和居民楼消防通道的治理整顿活动。

  七、城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居民住宅区消防通道的监管力度,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八、城镇居民应当学习、掌握报警、使用灭火器材、疏散自救等基本防火灭火知识。对堵塞消防通道,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九、本通告发布后,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辖区住宅区及住宅楼的消防通道自行组织检查和整改。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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