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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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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3-16

  【生效日期】1991-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91年3月16日鲁政发〔1991〕2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0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七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外贸和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一九九0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3.2亿美元,比一九八五年增长5倍多,年递增率为42.8%。机电产品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提高机电产品水平、开拓国际机电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五”是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一个重要时期。以取消出口补贴、建立自负盈亏机制为内容的外贸体制改革,对机电产品出口既增加了动力,又加大了压力;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出现的经济衰退,使机电产品出口困难与机遇并存。为使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在“八五”期间有一个新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资金上扶持机电产品出口

  (一)机电产品出口结汇后上缴地方政府5%的外汇额度,省计委在省级留成外汇中要单列户头,用于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进步。具体项目由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提出,省计委审查安排。

  (二)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100万元,用于调整出口机电产品结构、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由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具体安排。

  (三)为加速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改造,除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安排的专项贴息贷款外,由省统一安排的机电产品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其贷款不少于当年全省技改贷款额的10%。还款有困难需延长还款期限的,银行给予展期。

  (四)银行对实行代理制、联营制或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出口所需流动资金方面,应与外贸企业一视同仁。

  (五)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按创汇额30%的比例,优先有偿为出口供货企业进口料件和提供急需的技术引进用汇,其余留成外汇可用于进口符合国家规定的物资,调剂所得人民币用于出口补亏。

 二、增强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外贸自主权

  (一)由省机电办和省经贸委、省外贸局继续选定一些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由省外贸局报经贸部批准,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二)对以出口为主的生产企业,在确保完成上缴任务的前提下,由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商有关市地,选定少数企业进行外向型经营试点,亦可划出一个车间或分厂,引入“三资”企业的管理机制,进行“一厂两制”试点。

  (三)对量大面广的出口产品,以外贸公司为龙头,组建一批贸工结合、紧密型的经济实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打入国际市场。

 三、简化出国推销服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

  机电产品出口基地、扩权企业和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国推销服务人员办理首次出国手续,由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汇总,经省经贸委上报省政府,每年二月底前审批,并由省外事办公室颁发多次有效护照。

 四、出口产品退税

  出口机电产品退税,按国家税务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1991〕003号)执行;超计划出口,由省外贸局报请经贸部批准,按计划内出口办法予以退税;再超过部分由省财政厅核批。

 五、出口奖励

  对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80%以上的生产企业;年创汇4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创汇增长30%以上、产品真出口并且不亏损的出口经营企业,增发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免缴奖金税。

  生产企业因产品质量造成索赔的,经营企业没有完成承包出口总额及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省外汇额度任务的,不予奖励。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市地、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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