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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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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在工程管理范围内放牧、垦植、铲草、采伐林木的;

  (二)在水域内捕鱼、炸鱼、游泳的;

  (三)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衣物,浸泡麻类等植物的;

  (四)在堤顶公路、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硬轮车辆以及在雨雪泥泞期间行驶其他机动车辆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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