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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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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3-02

  【生效日期】1994-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1994年3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茧丝生产的健康发展,提高茧丝生产的经济效益,巩固丝绸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保护蚕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茧丝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茧丝的生产经营应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贸工农一体化,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茧丝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

 第四条 生产经营茧丝应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第五条 省丝绸总公司统一负责全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计划、经贸、工商、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丝绸公司搞好茧丝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蚕种管理

 第六条 养蚕必须使用经国家统一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七条 蚕种由省丝绸总公司实行定场、定品种生产、并由省丝绸总公司批准的蚕茧经营单位经营。生产蚕种应领取由省丝绸总公司核发的《蚕种生产许可证》,经营蚕种应领取由省丝绸总公司核发的《蚕种经营许可证》。

  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

 第八条 蚕种由省丝绸总公司统一组织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并统一入库;检验不合格的应就地监督销毁。

 第九条 凡进出山东省境的各类蚕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经省丝绸总公司批准。

             第三章 蚕茧生产

  

 第十条 蚕茧生产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当集中、重点发展的方针,大力推广科学技术,强化基础管理与服务,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型蚕业。

 第十一条 全省蚕茧生产发展规划由省丝绸总公司商各级人民政府拟定,并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要大力加强蚕茧生产基地县建设。凡桑园面积稳定在3万亩以上,年产鲜茧量稳定在150吨以上的蚕茧生产基地县,可根据省丝绸总公司的安排优先新增缫丝项目。

 第十三条 丝绸公司应按划定区域与蚕农签订生产定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丝绸公司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服务,供应蚕用物资;蚕农应按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四条 省丝绸总公司应强化蚕茧生产的基础管理与科学技术服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具体指导蚕农植桑养蚕,支持蚕区做好抗灾、减灾工作,及时组织供应蚕药、蚕具等蚕用物资,并严格控制质量,严防假、劣、伪蚕用物资进入蚕茧生产领域。

  

             第四章 蚕茧经营

 第十五条 蚕茧由省丝绸总公司统一收购经营。未经省丝绸总公司批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

 第十六条 蚕茧应由县(市、区)丝绸公司及省丝绸总公司确定的代购单位按蚕茧生产定购合同进行收购。不论蚕茧畅销或滞销,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蚕茧收购价格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不得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

�@@ 第十八条 干茧由省丝绸总公司统一平衡调拨,县(市、区)丝绸公司和代购

单位应按指定流向调运,不得擅自外售、截留。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销售蚕茧或改变蚕茧用途。

             第五章 蚕茧加工

 第十九条 缫丝、绢纺、绵球、丝绵、落绵等蚕茧加工能力,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上基建项目,应经省丝绸总公司论证后,报省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扩大生产能力,应经省丝绸总公司审核后,报省经济委员会审批。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新上项目或扩大生产能力。

 第二十条 蚕茧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国有缫丝、绢纺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由省丝绸总公司核发;省定点乡镇缫丝厂的《生产许可证》由省经济委员会核发。未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蚕茧加工。

 第二十一条 生丝、绢丝和绢纺原料由省丝绸总公司统一调拨;未经省丝绸总公司批准,各缫丝厂、绢纺厂(含乡镇企业)不得擅自销售生丝、绢丝和绢纺原料。

  蚕茧、生丝、绢丝和绢纺原料出省,需经省丝绸总公司批准,并出具证单。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鼓励蚕农植桑养蚕的积极性。蚕农每交售50公斤鲜茧,由丝绸公司奖售50公斤平价标准化肥,或补贴50公斤标准化肥平议差价。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蚕茧收购奖励政策。凡完成年蚕茧收购计划的100%(含100%)以上的,按拨交100公斤干上茧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凡完成年蚕茧收购计划95%(含95%)以上,不足100%的,按拨交100公斤干上茧4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乡镇完成年收购计划的,由县(市、区)丝绸公司按鲜上茧收购量,每公斤给乡镇政府生产收购组织费0.15元。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收购和倒买倒卖茧丝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没收其全部货款,并处以货款总额一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省丝绸总公司所属企业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蚕茧、生丝、绢丝和绢纺原料的,由省丝绸总公司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蚕茧生产定购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交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生产定购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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