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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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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跨区域招用农村劳动力的;

  (二)擅自从事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中介活动的;

  (三)招用无《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的。”

  2.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收缴罚款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3.删去第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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