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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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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的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的通告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5-29

  【生效日期】1997-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的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的通告

(1997年5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为解决城市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对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的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的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含早、夜市)的垃圾,一律实行袋装收集制度。

 二、实行登门有偿收集的,产生垃圾的单位(指商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将垃圾装袋、封扎后,堆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实行登门有偿收集的,产生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垃圾装袋、封扎后,送往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堆放。

 三、实行登门有偿收集的袋装垃圾堆放时间为每日18时至21时;不实行登门有偿收集的,送垃圾时间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集贸市场垃圾的堆放、收集时间为规定的收市时间后半小时内。

 四、承担收集、清运袋装垃圾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将垃圾收集、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并做到现场不积存垃圾、运输沿涂不漏撒垃圾。

 五、实行登门有偿收集垃圾的,收集单位应当与产生垃圾的单位签订登门有偿收集垃圾服务合同。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不按袋装方式处理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堆放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三)垃圾收集、清运单位不按规定收集、清运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七、本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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