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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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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审批办法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5]110号

  【发布日期】1995-10-23

  【生效日期】199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审批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110号)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审批办法

  为了加强省级预备费的管理,规范预备费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预备费的设立及用途。省级预备费是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按照省本级当年支出预算的3%设置的,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省级预备费是省级预算平衡的一种保障。

 二、预备费管理动支权限。省级预备费管理动支权限归省人民政府。执行中要坚决按照“一支笔”审批原则,动用预备费数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的省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省级预备费的具体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

 三、预备费动支时间和程序。为了确保省级预算平衡。原则上上半年一律不动用预备费,遇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由省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动支预备费的正常程序是:当发生需要动用预备费的事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首先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省政府批交财政厅对部门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定期编制动支预备费方案,报省长或省长办公会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可由省长或省长办公会直接确定动用预备费,事后再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四、预备费拨款和使用监督。省长或省长办公会批准动支预备费的方案后,省财政厅据以办理追加预算指标和拨款手续,并对款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决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精打细算,防止浪费,如发现有挪用和浪费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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