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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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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处置闲置土地的通知

  【发布单位】威海市

  【发布文号】威政发〔2004〕36号

  【发布日期】2004-07-20

  【生效日期】2004-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处置闲置土地的通知

(威政发〔2004〕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盘活闲置土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可建设的闲置土地依法收回,统一处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置闲置土地,要严格遵守《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合法的前提下,力求合情合理。具体处置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印发。

  二、闲置土地依法收回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与规划部门衔接,相对集中用地指标,合理安排项目用地,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三、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是市政府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挖潜盘活存量土地,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市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出发,齐心协力搞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今年10月底前对辖区内可建设的闲置土地,全部依法处置完毕。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处置情况确定今后的供地指标。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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