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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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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8]14号

  【发布日期】1998-02-14

  【生效日期】1998-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

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通知

(鲁政发[1998]1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收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内销市场

  (一)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非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有关部门在审批时予以核准;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内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对经确认批准为“先进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外销比例。

  (三)对引进新品种,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外销比例。

 二、统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有关服务收费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我省同类企业同等待遇,收费实行同等标准。

  (二)在保险、律师、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我省同类企业一律实行同等对待,按同样标准收取费用。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我省同类企业相同,并按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和投诉,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在我省投资的外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凭居留证、就业证等有效证件,在住宿、购置物业、就医、子女就学、购买车船飞机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等方面,一律与我省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按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三、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合法权益

  (一)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二)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和家属的人身安全及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四)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国家执法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各市地、各部门要不断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努力改进工作,切实把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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