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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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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5-15

  【生效日期】1987-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

(经理)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1987年5月15日市委、市政府批转)  为了正确评价厂长(经理)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促进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行。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的范围和责任分工

  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不含副职,下同)在任期届满或中间离任时,(包括连任、提职、免职、调动、离休、退休等。下同)都要对其任职期内经营业绩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委托市审计局进行。根据情况,市审计局也可再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但其审计结论应经市审计局认定生效。其他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派本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凡确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厂长(经理),在审计结束前,不得办理连任或调离手续,否则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审计的内容

  1.任期内的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各项专用基金(包括专项拨款)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3.各类专项借款的使用、归还及其经济效益情况;

  4.企业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

  5.企业盈亏是否属实;

  6.财产、物资账实是否相符,国家资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

  7.贯彻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通过审计要对厂长(经理)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完成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审计中如发现违反财经法纪或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除查明原因,确认个人责任外,还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审计程序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审计和程序

  1.厂长(经理)任职期满或拟中间离任时,由企业主管部门通知企业,认真清查财产、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做好准备工作,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任期目标及任期内目标完成情况;

  ②移交期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③财产物资盘点及债权债务清理表;

  ④拟离任的厂长(经理)在任期内的工作总结。

  2.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后,属于大中型企业要提出审计委托书,连同上述资料一起送交市审计局。属其他企业则直接委派内审机构实施审计。

  3.市审计局接到委托书后,应立即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向被审计企业发出审计通知书,在五天之内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应派专人参与和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

  4.实施审计一般在十五天左右完成。由审计组提出《审计评议书》,由被审计的厂长(经理)签署意见,附以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市审计局审定签发,主送企业主管部门,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政治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所提出的《审计评议书》,应抄送市审计局。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个人无权干涉,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者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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