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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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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学历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9-23

  【生效日期】1983-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学历

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3年9月23日)  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关于学历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参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学历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

  近来,许多人员或其所在单位来信来访,要求明确学历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学校学生的学历情况比较复杂,既不能简单地根据学生所在学校名称来确定学历,也不能完全按当前的规定来解决历史上遗留的学历问题。为了妥善处理这类问题,现对建国以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学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的学校,招生时对学历有明确规定,在学生学习期间学校未作调整变化的,不管是哪级学校,采取何种办学形式,修业年限长短,都应按当时的规定确定学历。

  有些学校的级别、修业年限、培养目标等在招生时虽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三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时又作了调整,在确定这些学校学生的学历时,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凡是在调整前和调整时已毕业、结业和肄业的学生及调整方案中注明维持到毕业的高年级学生,都应按当时的规定承认他们的学历;凡在调整时改变学制的学校,应以改变后的学制为准。凡调整方案中注明作肄业处理的学生和由大专改为中专,学习至毕业的学生,不管他们是否学过某些大专课程,都不得将他们改为大专毕业。

 二、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各种类型的高等学校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建立及其专业设置和修业年限,是分别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确定的。非经上述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批准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国家不予承认;这类办学单位无权颁发毕业证书。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的分校(院),扩招的自费走读班,教育学院、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地、市试办的师专招收的普通大专班,凡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纳入省统一招生计划的,对其毕业、结业和肄业生均承认学历。

 三、凡按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国家不仅承认其毕业生的学历,同时也承认其结业生和肄业生的学历。各办学单位根据教育行政机关的统一要求制作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文凭)、结业证书和肄业证,都是学生的学历证明。鉴于“文革”前有的高校为了在证书上区别本校不同办学形式,对有的毕业生颁发了结业证书或修业证书,因此,对这类学生的学历要作历史分析,凡证书上写明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全部学业,成绩及格者,均承认其毕业学历。各有关学校有权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解释他们所颁发的证书,也有权撤销或收回他们过去颁发的不适当的学历证明。

 四、学历问题和工资待遇问题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现行工资政策中关于定级、升级条件和标准的规定,不能视为国家是否承认学历的依据。

 五、“文革”前因工作急需,经省级党政领导机关决定提前抽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工作或应征参军的(不含被精简下放的学生),其学历问题可按我厅〔83〕鲁教高字29号和〔83〕鲁教中专字7号文件精神办理,即:凡属毕业生或基本学完专业课的,可补发毕业证书;其他可根据学习年限,补发肄业证书。

 六、国家招生计划以外擅自接收“代培生”是违反国务院国发〔1978〕146号文件规定的,既不能将这类“代培生”视为正式学籍的学生,也不能将他们视为计划内招收的进修生。接收“代培生”的学校不得给他们颁发学历证书,对过去接收的“代培生”,可以出具学习情况的证明。

 七、凡是过去已发过学历证书,由于本人不慎而遗失的,除有特殊需要者(如经组织批准出国,需要持学历证明者)外,原所在学校一般不再给学生本人补发正式证书,但仍承认他们的学历,可向用人部门出具证明。

 八、教育行政机关一般不出具学生个人的学历证明。用人部门如需要了解有关学校的等级、学制、性质和办学方式等问题时,应向办学单位了解;原学校已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处理。

  确定学生的学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干部队伍的建设和有关学校的信誉,也涉及到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学校和单位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审慎处理。要坚决杜绝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如有发现,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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