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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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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关于 强简易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1509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2-01

  【生效日期】1993-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简易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1993年12月1日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发布)  为加强对简易三轮摩托车的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简易三轮摩托车的管理(包括车辆检验、核发车号牌、驾驶员考核、核发行驶证以及行车安全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按摩托车类进行管理。

 二、在本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内不予办理简易三轮摩托车入籍挂牌,其他县级市、区内的简易三轮摩托车,准予在本县级市、区内入籍挂牌。

 三、申办入籍挂牌手续时,须持下列证明材料:

  1、单位证明或本人居民身份证;

  2、购车发票;

  3、车辆合格证;

  4、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5、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证明。

  对经检验合格准予入籍挂牌的车辆,重新核定载质量后,核发相应车号牌。

 四、加强简易三轮摩托车者,必须具有三轮摩托车准驾记录。

 五、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内已入籍挂牌的简易三轮摩托车和外省、市简易三轮摩托车向市内五区运送蔬菜、水果及其他城市必需品的,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入市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属前列情况的简易三轮摩托车,一律不准在市内五区的道路上行驶。

 六、简易三轮摩托车只准载货,不准载客。载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七、未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将二轮摩托车或其他车辆改装成简易三轮车,违者缴销其车号牌和行驶证。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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