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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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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和领办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4-15

  【生效日期】1988-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济南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和

领办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承包、租赁、领办、兴办、创办(以下简称包、租、办)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支持和鼓励国家行政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调动、辞职、停薪留职等形式到农村承包、租赁乡镇企业,兴办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种类型的中、小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

 二、专业技术人员包、租、办乡镇企业,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承包、租赁乡镇企业,可以承包、租赁整个企业,也可以承包单项生产技术项目或经营业务。

 三、调入农村包、租、办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家庭在市区的,允许在原住地保留户口、粮食关系;原单位的住房可以继续居住,调入后的行政关系,可落在县乡镇企业局,工资和其它生活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工资待遇按照《济南市放活科技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用人单位须按每人每年一千元向县乡镇企业局或同级保险公司交纳退休养老金,并存入银行,按居民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

 四、停薪留职包、租、办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次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如用人单位需要,原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本人应将个人总收入的10%或原工资额的35%交给原单位,到贫困艰苦地区的免交。原单位对停薪留职人员在住房分配、子女就业、工资调整等方面,要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应优先解决。

 五、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我市农村包、租、办乡镇企业,本人要求调入的,按干部调动手续办理。对辞职来我市包、租、办乡镇企业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直接办理录用手续,承认其原有技术职务,合并计算工龄。他们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按济发〔1986〕95号文件执行。

 六、专业技术人员包、租、办乡镇企业,五区和章丘县三年内创利润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长清县、平阴县二十五万元,十五个贫困乡镇二十万元,可按规定办理家属子女户口“农转非”,对出口创汇企业和新兴办、创办的企业,还可适当放宽。

 七、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包、租、办乡镇企业的,其收入除按合同兑现和按有关规定纳税外,归个人所有。集体(包括车间、科室、班组等)包、租、办的所得收入,除按有关规定交纳所得税外,百分之三十可做职工奖金,百分之三十可奖给单位派出人员。

 八、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包、租、办乡镇企业三年以上的,凭合同或协议书,原单位可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其离休、退休后的待遇不变。

 九、专业技术人员包、租、办乡镇企业,与单位发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可申请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十、专业技术人员包、租、办乡镇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应为其审办开业手续提供方便,金融、税务部门应在资金、税收方面按有关规定从优对待。

 十一、区街企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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