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山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山东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 路和违法 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通告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 路和违法 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通告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青政发[1998]155号

  【发布日期】1998-09-17

  【生效日期】1998-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

占路和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通告

(1998年9月17日青政发〔1998〕155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市内四区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清理、查处各类违法占路、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凡未经市政府或市城管、规划、工商、市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批准的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空地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一律停止经营活动,所搭建供经营使用的设施一律自行拆除;对损坏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绿化设施予以恢复或缴纳赔偿费。

 二、各有关管理部门一律停止审批各类占路、占地的经营活动。对已经批准的占路、占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要进行清理,对其中超过批准期限、批准占用范围经营的,要责令停止经营并收回批准文件。

 三、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理、查处违法占路、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工作。城管、工商、规划、市政、公安、卫生、环保、园林环卫等部门对各类违法占路、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取缔和给予处罚。对超出本通告规定期限,仍违法占路、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所搭建供经营使用的设施强制拆除,损失及相关费用,由责任者自行承担。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d/laws/db7a54ac3df3de728d04030900dc7db06591de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