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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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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关于 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2-28

  【生效日期】1981-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关于加强

统计报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1年2月28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目前,我市统计报表多、乱的情况比较严重,给基层单位增加了负担,也造成很大浪费,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坚决予以精简。今后,市统计局要把全市的统计报表统一管理起来,严禁滥发报表的现象继续发生。各级统计部门人员不足的,要抓紧予以充实,以利工作的开展。各单位清理统计报表的情况,要报给市统计局。

             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意见

  去年十一月,国务院(1980)285号文件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管理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也批准了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试行办法》。    

  现根据这些规定,对我市的统计报表提出以下管理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我市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削弱,机构撤了,人员少了,一些合理的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加上“左”的错误影响,造成统计报表多、乱的情况相当严重,加重了基层单位的负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极大浪费。为了克服报表的多、乱现象,防止滥发统计报表,减轻基层的负担,以保证党和国家必需的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上报,必须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具体意见是:

 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府有关管理统计报表的指示、文件,遵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我市的一切报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手续的统计报表,制发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要补办手续。否则,一个月后按自动废止处理,填报单位可停止报送。

 二、凡国家和省统一制发的各项统计报表及其他经过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填表单位应认真按照规定填报。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制发机关反映,在未修改变动前,必须按原规定执行。

 三、全市性统计报表,由市统计局制订,并统一下达。重要的报表和统计调查,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区)各部门一般不准颁发统计报表;各主管局向所属单位制发报表或调查,要经同级综合统计部门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市统计局备案。如发往系统外单位的,要经市统计局批准。

 五、制发统计报表要明确调查目的、要求,要有填表说明、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等,力求精简,讲求实效。能用其他调查形式了解情况的,不要制发统计报表,能用一次性调查的,不要搞定期统计,能用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的,不要搞全面性的统计,尽量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

 六、凡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都要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凡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审批手续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并予揭发检举。

 七、各级统计部门在组织实施各项统计报表制度的同时,要经常检查、清理不符合手续和过时的统计报表,向制发单位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以保证国家统计制度的顺利执行。

  附: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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