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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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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503

  【发布文号】[86]鲁职改字第035号

  【发布日期】1986-09-23

  【生效日期】1986-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86)鲁职改字第035号)           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暂行办法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了合理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限额,加强宏观控制,搞好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现就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必须根据各单位的定编定员、工作任务需要、实际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状况、任职条件等,实事求是地进行,防止因人设事或不切实际地盲目确定。在根据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需要,从实际出发,设置好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前提下,按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任职条件,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二、各单位确定各类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时,都要首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推荐,然后由单位领导集中意见,提出拟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数。

 三、各单位提出拟聘任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意见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经单位提出、上一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须由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省直委、厅、局等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经单位提出、上一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省直委、厅、局等主管部门(单位)审批。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确定。

  如有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同时附报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突出成绩、贡献等事实材料(力求简明扼要)。

 四、按照中央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部署和下达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控制指标的原则要求,以及我省进行职称改革工作的计划安排,将分期分批地审批和下达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今年仅审批下达给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展开的高教、科研、卫生系统的省属单位和经批准的第一批试点单位。其它单位的以后再按计划审批下达。限额指标下达以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如经实际评审后,暂时聘不满批准限额的,一般可留下空额,以后逐步聘齐,防止滥竽充数。

 五、各单位在具体进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工作时,统一填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呈报表》(式样附后),其中属于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拟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后离退休的人员,还要另外附报具体人员名单表(式样附后)。要按表中要求,认真地、如实地填写,防止情况不清或弄虚作假。

 六、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要以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学术(技术)水平、业务知识、工作成绩和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为主要依据,防止片面强调学历、资历的“论资排辈”倾向,要保证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脱颖而出。

  中央和省双重领导、以中央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为主以及中央部委直属的驻鲁单位,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工作,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审批下达的高、中级职务限额数,请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附:①《山东省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呈报表》(略)

  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拟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名单》(附表一)(略)

  ③《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后离退休的人员名单》(附表二)(略)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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