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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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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革委会关于提高工资区类别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9-10-30

  【生效日期】197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革委会关于提高工资区类别的通知

(1979年10月30日)  中发〔1979〕70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现行的三类工资区提高到四类,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现将我省提高工资区类别后增加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体育、财贸等部门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执行全国十一类工资区统一工资标准的职工,现在三类工资区的改按四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执行,四类工资区的改按五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执行。已执行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暂时不动。

  2.经批准在三类工资区内执行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单位,其中执行全国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这次也改按五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执行。属于个别调动工作,在三类工资区保留了四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四类工资区中保留了五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的职工,应与所在单位执行同一个工资区的工资标准。

  3.提高工资区类别增加工资的职工,其现行的工资额与《工资标准表》中规定的工资额不一致的,应在其现行的工资额基础上,加上同等级的类区差为提高工资区后的标准工资。

  4.现在三、四类工资区工作,不执行全国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其工资标准如何变动,待国务院下达具体规定后,再另行通知。

  5.提高工资区类别后,冲销粮价补贴的问题,由于情况复杂,待研究后另作规定下达。

  6.县(区)及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上述各条的规定执行。县(区)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由各地、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以上,自十一月一日起执行。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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