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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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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扶持企业治理水污染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8]22号

  【发布日期】1998-03-06

  【生效日期】1998-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企业治理水污染若干政策的通知

(鲁政发〔1998〕2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省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积极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企业搞好水污染防治,全省特别是重点流域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很多,突出的是企业治污费用高,资金短缺,已建成的治污设施难以保证正常运转。为了鼓励和扶持企业治理水污染,确保治污设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对列入国务院和省政府限制治理计划,已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废水达标排放,自身承担运行费用难度较大的地方国有工业企业,经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给予利息补助。利息补助资金由省和有关市地各承担50%,省补资金在市地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1998年省级先安排2000万元。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6〕19号)中规定提取的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经同级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作为企业用于污染治理和偿还治理贷款的自筹资金。专项资金提取时间执行到企业还清污染治理项目贷款之日。

 三、企业按期还清山东省环境污染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环保局、财政厅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使用,不再提高资金占用费率。对水污染治理工程正在施工,资金特别困难的企业,在基金使用上给予重点支持。

 四、各商业银行取消贷款规模管理后,对已承诺用于水污染治理的固定资产贷款要继续执行;对国家下达的特定贷款和人民银行总行安排的其它废水治理专项贷款,有关银行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排放后,各市地可视财力情况,在1--2年内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或部分返还,列收列支,用于企业偿还治污项目贷款。各级财政要多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治污达标。

 六、各级都要积极支持治污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凡经认定符合国经贸资〔1996〕809号文件规定目录的综合利用产品,要兑现有关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对尚未列入规定目录的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治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上述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还可再按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按税收有关规定执行。

 八、省和市地专项设立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高科技开发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在安排使用时,对符合条件的治污企业和治污项目要给予倾斜。

                           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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