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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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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内五区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5-01

  【生效日期】1993-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内五区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1993年5月1日)  近年来,我市单位和居民在欢度节日、举行庆典等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数量、规模越来越大,且有继续发展上升的趋势,由此带来的各种危害也更加严重。爆竹、火灾事故频繁,人员和财产损失惨重;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大量烟尘、废纸和强烈的噪声,严重污染了空气和环境,直接影响了人民的身心健康。大量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禁放烟花爆竹势在必行。为此,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市内五区范围内逐步禁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从今年五月一日起,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事业单位及其社会组织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二步,通过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加强宣传从明年五月一日起,全面禁放。即在市内五区的所有单位、居民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中需施放焰火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施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现有库存的烟花爆竹外,市内五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到外地或其他单位采购烟花爆竹;市内五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到市内五区销售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内五区制作和向市内五区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本市市内五区向居民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按向公安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准予销售的品种销售。

 四、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察,对违反本通知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违反本通知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燃放者分别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违反本通知制作、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制作、销售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五、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任何人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附后):经查证属实的,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二十,奖励最先进举报者。

 六、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市政府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批准的《青岛市城镇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则》中有关禁止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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