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山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山东省地方法规 >>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27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部门

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省政府同意省人民银行制定的《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研究执行。

          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剂金融单位之间的头寸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有效地支持经济发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同业拆借资金市场的组织原则是: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协商成交,平等互惠。凡参加资金拆借市场的金融单位,都要遵守本试行办法,自觉维护资金市场的信誉。

 第三条 同业拆借是金融单位之间利用资金营运中的时间差、地区差和行际差所进行的短期资金余缺调剂。拆放资金来源,应是拆出单位在执行信贷计划过程中暂时间歇的可用资金。

 第四条 参加同业拆借资金市场融通资金,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单位。各金融单位必须有合法代表参加资金拆借市场活动。

 第五条 拆入的资金,由拆入单位按照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自行支配使用,但不得用于扩大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

 第六条 拆借期限由拆入拆出双方按照短期周转原则商定。

 第七条 拆借双方都要恪守信用,按期划拨资金,归还借款。必要时拆出单位可向拆入单位提出信用担保要求。

 第八条 资金拆借既可以在当地市场内进行,也可以在异地间进行,既可以在系统内进行,也可以在系统外进行。

 第九条 同业拆借资金市场采取自找对象,自由成交。拆借成交之后,拆入方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借据,交由拆出单位,并以此办理拆借款项和到期收回贷款。拆出方最迟于立据后次日将款项汇出。

 第十条 利率由拆出、拆入双方议定。

 第十一条 计息时间,按拆出方汇出款项之日起,到拆入方归还借款之日止(算头不算尾),利随本清。对分段归还或提前归还的部分,实行分段办理计息。无论是提前归还或是延期归还,都应征得拆出方同意。

 第十二条 资金拆借可采用“电话”、“电报”、“电传”、“短波电台”、派人等多种方式联系。

 第十三条 为了便于管理和搞好信贷资金的平衡,各行拆借资金的情况应按月填制《同业拆借月报》,于月后五日内分别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d/laws/ef9be52d3582d97471c6ac6b998765286b6b2a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