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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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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 用基本农田进行植 等行为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4〕17号

  【发布日期】2004-04-20

  【生效日期】2004-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

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府发〔200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切实保护好本市基本农田,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加强基本农田管理,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必须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和《紧急通知》的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效的措施,积极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结合上海实际,增强规划意识,确保上海2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促进本市一、二、三产业的协调、持续发展。

  二、按照“五个不准”要求,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等行为。

  国务院《紧急通知》要求,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从事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违反上述“五个不准”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制止。

  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要限期恢复耕种;对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的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要限期拆除并复垦恢复耕种;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占用的基本农田,要逐步恢复耕种条件。

  三、全面开展检查工作,有效保护基本农田。

  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的要求,有关区县要组织专门力量,全面开展林业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五个不准”执行情况,基本农田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水平,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在摸清底数、发现问题、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上报有关情况。对未按要求进行检查和按时上报有关情况的区县,要暂停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四、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抓紧修编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要按照国务院对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抓紧做好本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本市各项建设规范、有序进行。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对未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及本通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未按要求立即停止造林,未对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处理的区县,暂停下达今年农用地转用计划。

  五、引导和规范农业结构调整,稳定本市粮食生产。

  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要正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要积极引导农民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资源和未利用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好本市基本农田,确保粮田播种面积,确保粮食生产总量,确保粮农增收,确保粮食储备。

  六、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建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房地局、市农委为主,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林局、市绿化局参加的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委办局工作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市房地资源局全面负责本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检查,市农委、市农林局主要负责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等情况的检查,市建委、市绿化局主要负责绿色通道、城市绿化隔离带等情况的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主要负责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等情况的检查。各有关区县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围绕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在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5―6月由有关区县进行自查,落实整改措施;7月全市进行督查抽查;8月进行汇报总结,并由市政府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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